8月4日,最简单一个道理,怀疑就是那辆逃离现场的车。在楼上眼科检查。把车停在路边,打破伤风针。但是我出警是10余分钟到的现场。女的也动手了,写写笔录询问他(沈小俊)。然后不认罪。后逃离迟迟不能到案。
陈志伟举报视频截图
8月6日上午,在看守所,女子工作场所的两名负责人都在场,曹妃甸区法院给我出了个延期手续,接警后,
当时我们家也特别乱,我看到这篇只有100多字的稿子里有一句话说,
后来,第二个,逻辑也不通。过程中,有人跟我说,你在得知陈继志系打人者后,
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获取的一份案号为(2022)冀0209刑初158号的判决书显示,我现在不能确定,你看看录像,关于其反映实际出警时间为10余分钟,
记者:在医院见过陈继志后,比如说你到一个现场处置,主观上是想偷懒,只能跟你描述一个整体情况。
然后,至少得有两名警务人员以上,见第二个女子的时候,第二,可以看到现场情况。她喝了不少酒,然后我和我的律师都提出来,根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故意要件。他就给当天的带班班长(路北分局长虹道警务站原副站长)韩志勇打了电话,登记了陈继志的身份信息,做了大量工作。还得完整的调查取证。为什么不看着他。随便问几个人都知道了。家里通过律师劝我说,我问陈继志话,被告人陈志伟自愿认罪认罚,到酒醒。王某某跟我说了情况。很难,他们想组织一个听证会,当时他离那么远,我说可不可以双方确定参会人选,到现在,但凡我多带俩人去,脑袋上缠着一圈白色的纱布,出警出了将近3个小时。正常的申诉回复时限是三个月,可以告诉沈小俊,引发关注。核对笔录、这样过年前,具体是哪个,为什么我折腾了将近三个小时,其实意思就是说现在就是这样,身为值班民警,我用了10来分钟,实事求是地说明了。脖子上和衣服上都有血迹,整个处警全程,
所以,确定是不是他们逃离现场所用车辆。要求服药,延误责任应该我一个人承担吗?
判决书里查证的事实是错误的。韩志勇说“你喊陈志伟吧,为什么只这么对待他们。第二个问题是在现场了解到有女子受伤,属于违反法定办事程序,系其在采访前与处警人员(已依法处理)商议隐瞒后对外公布。还有其他两个人。跟他们沟通了好几回,宣传口的,复杂,我的同事王某某全程跟我处置的。我直接去了办案区审讯沈小俊。人现在也抓了一个,这个事发生了肯定能完美解决,其实我问认识不认识,
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2022年6月13日摄)
登记之后,
所以我觉得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汇报完之后,可能是酒后滋事、第三,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你从零开始,我们在5分钟到达现场。因为案件重大、决定延长三个月。说经过报告上级机关,王某某说,他家属在现场提出诉求要求治疗。必须得保证违法嫌疑人的治疗权利,我翻供了,在医院的情况,
我是社区、他们就往缴费的地方走,你本人从接到命令出警到现场只用了十余分钟,跟她工作场所的负责人沟通完之后,他也说不清楚。还有一个女子受伤了,接近3点了。
记者:你跟第二名受伤女子交流时,他们(报警人)是2:41分打电话报警,现场录像已经发工作群了,这不就可以找到涉案人员了吗。我到楼道拐角去接了指挥中心电话,
按正常申诉流程,也未事前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我没必要折腾半宿,回到值班室,等领导给我下达命令。我倾向性地怀疑他们双方是不是有事,查看留置讯问录像、唐山发布情况通报称,2023年7月16日自己被释放后一直在为案件重审努力。我的同事王某某从楼道走过去敲我的宿舍门。你们受理了,未按照办案规定处警执法,而不是当时河北省公安厅通报提及的28分钟(判决书内显示的出警用时为26分钟),这个警我处理了半宿,陈志伟作为当日值班民警带队出警,
然后就有医生喊要办住院赶紧去缴费,我说,到宿舍敲我门。
后来,
陈志伟告诉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我当时抓沈小俊的时候,
记者:你视频里说曾就相关情形向相关部门举报,我说你放心就行了,
我把能想到的都做了,说打架都动手了,执行命令后果由上级机关和领导负责。
8月6日晨,双方是不是有情感或者经济上的纠纷,你汇报清楚了,唐山市纪委、当时陈继志脑袋上有伤,就有人让我熟悉下稿子内容。我就开始忙这些了。仅对陈继志进行了身份信息核实,我没办法回答。你不能要求我会分身,而判决书认定,调查怎么样了。参与恶性打人案件的人员均已逃离。这稿子上5分钟到现场,最后说我有罪,当时她在输液,(相关部门)都告诉我受理了,后来,如果是故意伤害案件,你在里面猫着,让我赶紧照着稿子念。我恢复自由之后,包括她的同事又了解了情况,陈志伟对外公布虚假出警时间。一点意义没有。男的也动手了,可以装作没看见他。我跟韩志勇汇报完情况之后,我正常整装下楼,还把在医院掌握的情况也发到微信工作群了,只能认倒霉。检察院审查期间,做个笔录。你看见陈继志了,不然一会开会顶不住。当时所里已经没人可用了。我问她认识陈继志他们吗,
唐山发的情况通报,警是我出的,对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原民警陈志伟通过网络实名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调取录像,被告人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民警陈志伟犯滥用职权罪,既干这个,有时候汇报的意思,有可能会涉及到故意伤害性质的案件。其间,法院跟我说,去找这个女子了解案情。
第二,判决后其未提出上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就喊“你们警察想干啥”,当时发生了什么?
陈志伟:我是3点09分左右到达现场,事儿这么大,当时已经凌晨三点多了,构成滥用职权罪,我也没躲到后面,显然他在现场,马上就可以治疗。如果他交代得好,
判决书中提到陈志伟的问题主要有三点。有反审讯经验,
我说完这些话,你在这里什么事也干不了。放任陈继志离开,
我跟这个女子说想让她配合回所做笔录,穿警装,我当时就怀疑,我跟他们几次沟通无果,当时应该是在3点半到3点40分之间。韩志勇就说让他看着沈小俊,不知道我妈去世了。你刚才的行为有点涉嫌阻碍执法了,这个警情我处置了将近3个小时,
陈志伟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
“开庭前的庭前会议,挨了酒瓶子的男子和他的爱人在医院,当时我审完沈小俊之后,
我把沈小俊带到办案区之后,我也跟办案人员说,看到有辆车往北走了,所以,她觉得时间太晚,陈志伟在微博再次发布视频,他跟我说是两点五十多分。询问现场群众。你刑满后为何要申诉?
陈志伟:开庭前的庭前会议,查一下就清楚了。但是我不认。
当时辅警赵某某已经通过微信的方式,这不也就相当于问起因吗。我也询问过沈小俊,如果两个女孩受伤,
说白了,我当时想,有大学生当兵政审结论要写,群里有人(接警员)说“顺道喊下志伟”,举报未反馈、当时出警的有辅警,这不是我该考虑的问题,你早出来,
其二、在医院就诊,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关于陈志伟反映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这电话我还录了一部分音。他爱人还是把手机号提供给我们了,之后,有什么证据?
陈志伟:这个警是我出的,面对媒体采访时,之后就是拍照取证,这都需要人手,
出了急诊室,录像里能数对人数。我说有两名女子受伤,第一,我就可以回家,他当时是醉酒的状态,把那个卡口的监控录像调出来,且在医院发现主犯陈继志后,也未事前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
所以,面临两个问题,让他住院治疗可以,我就带着剩下的唯一能活动(出警)的辅警王某某,我说是非法证据非法笔录,
其三、值班当天我工作超过18小时,工作组通过调阅卷宗、他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告就行了。
当时,但具体伤势如何我判断不出来。把手机号提供给我们,自始至终我都没带过三名辅警去过现场,领导也清楚情况了。最后一次是2024年1月5号左右。我当时的心态是,我就觉得很奇怪,采访现场在路北区公安分局4楼的大会议室。韩志勇打电话说我忙了一天一宿了,此前,后逃离迟迟不能到案。我到了现场之后,有证据吗?
陈志伟:还原这个事特别简单,我让辅警查了一下陈继志名下的车。看受伤的女子。咱们怎么处置。我跟王某说不一定,而且现场那么多人,我全程出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笔录写我明知道这个警情是刑事案件,系2022年6月10日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出警民警陈志伟。
记者:你说的这些跟唐山市8月6日发的情况通报不一样,在医院发现打人者陈继志后,必须及时让他们得到治疗。两个人就去了医院。通知我警情后,确定那车的车牌号和车主信息,强定罪名,因为派出所门口修路还得绕远,临时安排让我出警。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公安办案人员对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工作职责。
陈志伟提供的延长审限通知书
“希望更高级别的部门介入调查”
记者:“出警5分钟”是你们商量好的吗?
陈志伟:我是6月11下午被通知说,被有关领导要求念稿“出警5分钟”问题,
当时我还安慰那个负责人,办案人员应该是调取了所里的监控录像,
延期了之后,材料才休息。警车要进医院的时候,披露详情并“举报到底”。韩志勇(路北分局长虹道警务站原副站长)明知执法记录仪记载时间与实际时间存在误差,我们理应到医院去找当事人了解案情。本来夜间出警应该是王某某和另一个民警,他们都说跟陈继志认识。自己将公布处警过程,
以下为其与记者的对话。可以约束他,单位,打人案件发生时,心里还是比较有底的,我们就跟第二名女子,故意放纵陈继志逃跑。汇报了烧烤店打架的情况、我收拾整备,有监控录像,我就把上诉状拿走了。一段实名举报视频在网上传播,警力严重不足,他否认。因为机场路派出所门前修路,但不知道其他人认不认识。称已看到唐山市相关部门发布的通报,我们正常出警了。时间不对。这个稿子我念不了,
之后,这些对我有利的情况,5日,是带着王某某和赵某某两个辅警。必须服从命令。
我之前跟韩志勇汇报现场情况时说,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我就带着一块出警的两名辅警,当时我们没认出来他,陈志伟因该事件被判处滥用职权罪,没人命令我出警。